上海海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格尔木天宇水泥制品厂与上海海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青2801财保107号
申请人格尔木天宇水泥制品厂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海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张江科技支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2001130元。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市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海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张江科技支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200113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马      欣
法官助理  关文盛书记员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