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7101民初707号之一
原告:上海***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亭中村凌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临港大道3500弄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上海***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土方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土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琪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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