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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与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7101民初707号 原告:上海***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亭中村凌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临港大道3500弄5号。 法定代表人:***。 上海***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与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884,420.6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出具担保书,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保全申请事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884,420.6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土方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 琪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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