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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51513号 原告:***,男,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临港大道3500弄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尚未缴纳的案件受理费无需再缴。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