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51513号
原告:***,男,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临港大道3500弄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尚未缴纳的案件受理费无需再缴。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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