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1900号
原告:苏州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辛庄镇双浜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临港大道3500弄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