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涌岱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42800号之二 申请人: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临港新片区临港大道3500弄5号。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煜,上海市**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涌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南宣公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审理申请人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涌岱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涌岱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申请人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同时申请解除本案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涌岱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70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露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