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41898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康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路2502号1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一,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临港大道3500弄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7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男,1963年9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于2023年4月4日受理原告***与被告上海康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海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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