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7101民初707号之二
解除申请人:上海***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亭中村凌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临港大道3500弄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海***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与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作出(2023)沪7101民初70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884,420.6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上海***土方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事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冻结存款人民币7,884,420.6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申请人上海***土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 琪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