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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与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7101民初707号之二 解除申请人:上海***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亭中村凌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临港大道3500弄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海***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与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作出(2023)沪7101民初70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884,420.6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上海***土方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事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冻结存款人民币7,884,420.6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申请人上海***土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 琪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