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8435号之二
原告:宿州市富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道东206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0584975905(1-1)。
法定代表人:朱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尚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夏溪花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678327053。
法定代表人:赵国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署,该公司员工。
原告宿州市富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常州市尚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宿州市富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市尚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宿州市富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市富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8元,保全费1492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宿州市富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范 永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单爱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