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空传媒有限公司

常州广电无线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江苏天空传媒有限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11民特69号
申请人:常州广电无线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龙锦路1590号3号楼1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3309304039。
法定代表人:*海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天空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398-1号11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578111655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常州广电无线传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天空传媒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常州广电无线传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天空传媒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于2020年6月8日经常州市新北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江苏天空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常州广电无线传媒有限公司广告款63000元,于2020年7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20年8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23000元。如江苏天空传媒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从逾期之日起江苏天空传媒有限公司应按未付金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常州广电无线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常州广电无线传媒有限公司可就全部未履行款项及利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常州广电无线传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天空传媒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经常州市新北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王彧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