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81民初15号之一
原告***与被告陕西华翼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强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的(2018)苏0381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3页第19行“系被告华强公司工作人员”,现变更为“系第三人华强公司工作人员”;
第6页第18行“和被告华强公司”,现变更为“和第三人华强公司”;
第7页第8行“被告华强公司”,现变更为“第三人华强公司”;
第8页第1行“约束力。本院认为,被告***虽系被告华翼公司工作人员,但”,现变更为“约束力。”;
第8页第8行“原告有理由相信”,现增补语句变更为“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具有出具该欠条的工作权限,被告华翼公司盖章或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并非该欠条生效的必要条件。此外,被告华翼公司提供的送(销)货单,仅能证实原告系向被告华翼公司供货,不能否定被告***于2017年1月19日出具欠条系职务行为。”。
审 判 长 陈都冉
人民陪审员 陈玉沛
人民陪审员 仲崇达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任彦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