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义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物鸿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安义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04执保63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物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郑益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义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周忠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物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义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04民初4467-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物鸿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义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38524.27元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我院于2020年6月1日冻结被申请人西安义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6个,冻结时账户余额共计18641.79元,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均为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1日止。现经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解除对西安义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民初4467-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新浩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孟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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