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义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义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执异241号
申请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史俊杰,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里宁,陕西守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瑞瑞,陕西守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义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周忠俭,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周忠俭,男,汉族,住江苏省铜山县。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江苏省铜山县。
本院在执行****建材有限公司与西安义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请求追加股东周忠俭、***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建材有限公司称,周忠俭系被执行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持股比例98.9661%,认缴出资额11776.97万元,实缴出资额1860万元;***系被执行人其他股东,持股比例1.0339%,认缴出资额123.03万元,实缴出资额40万元,二人的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出资期限均于2020年4月20日届满,但至今未履行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二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向本院提交了被执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本院查明,2021年10月18日申请执行人依据(2020)陕0111民初75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01033.34元及执行费1416元。2022年4月11日,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作出(2021)陕0111执1030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周忠俭、***为被执行人。
西安义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10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1900万元,实缴资本1900万元。股东为周忠俭、***,周忠俭认缴出资额为11777万元,实缴出资额为1860万元;***认缴出资额为123万元,实缴出资额为40万元。
本院认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周忠俭、***作为被执行人股东,被执行人注册资本为11900万元,实缴资本1900万元,其中周忠俭认缴出资额为11777万元,实缴出资额为1860万元,***认缴出资额为123万元,实缴出资额为40万元,其二人应在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在认缴并尚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公司应承担的债务。申请执行人以此为由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有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周忠俭、***为****建材有限公司与西安义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何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
二、周忠俭、***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袁翠贤
人民陪审员  任侠侠
人民陪审员  张和平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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