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义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216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XXXX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西安义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义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07日作出的(2021)陕0103民初89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义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案件受理费等共计117365元及相应的后续逾期利息。
执行中,经向银行、车管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调查,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套,因轮候查封并无处置权,本院暂时无法处置该房产。另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一辆,因本院无法落实车辆具体位置,故无法处置该车辆。本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均未到庭。根据线下及线上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权利人尚未受偿金额为借款本金、案件受理费等共计117365元及相应的后续逾期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以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经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103执216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侯剑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博宇
书 记 员 孟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