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38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凯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增斌,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西安义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陕西凯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义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陕0103民初9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凯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2272300元,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其尚未受偿金额为22723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赵 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田江民
书 记 员 黄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