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03民初18478号
原告:长筑(江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沛县。
被告:西安义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长筑(江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义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8日立案。原告长筑(江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因此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筑(江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