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盛土建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鑫盛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欣迪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04执保1160号之二
申请人:陕西鑫盛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1599863B。
法定代表人:杨亚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欣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1531689A。
法定代表人:朱雪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鑫盛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欣迪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04民初806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欣迪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220000元的等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9月3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欣迪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个,实际控制金额共计297931.98元,以上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0年9月3日至2021年9月2日;于2020年9月8日查封被申请人陕西欣迪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陕AXXX**凯宴牌车辆的档案信息,该车辆查封期限自2020年9月8日至2022年9月7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9月9日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欣迪实业有限公司在西安土门地区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西安土门地区XX村连片综合改造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的9800000元的工程款(具体金额以协助单位最终结算为准),该工程款冻结期限自2020年9月9日至2021年9月8日。经本院查询后未发现被申请人陕西欣迪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其他可供保全的财产信息,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保全的财产线索,故(2020)陕0104执保1160号保全案件保全事项未能足额保全。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2020)陕0104执保1160号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民初806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新浩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