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04执保133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鑫盛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1599863B。
法定代表人:杨亚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欣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1531689A。
法定代表人:朱雪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鑫盛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欣迪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04民初806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解除保全陕西鑫盛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欣迪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2200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据(2020)陕0104执保1160号执行裁定书,于2020年9月3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欣迪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个,实际控制金额共计297931.98元;于2020年9月8日查封被申请人陕西欣迪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陕AXXX**凯宴牌车辆的档案信息;于2020年9月9日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欣迪实业有限公司在西安土门地区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西安土门地区XX村连片综合改造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约9800000元的工程款。现经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依法解除对上车辆、账户、工程款的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民初806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新浩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