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盛土建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鑫盛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欣迪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土门地区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财保110号
申请人:陕西鑫盛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杨亚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敏,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欣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朱雪燕,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土门地区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与团结北路十字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王永杰,该管理会主任。
申请人陕西鑫盛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欣迪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土门地区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陕西鑫盛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鑫盛土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陕西鑫盛土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陕西鑫盛土建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岳宪印
 
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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