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民初8063号之二
申请人:陕西鑫盛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杨亚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敏,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欣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朱雪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鑫盛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欣迪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做出裁定,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欣迪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220000元的等值财产。现申请人自愿撤回了起诉,并请求解除对陕西欣迪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220000元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欣迪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220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欣迪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2200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王 弘
审 判 员 孙龙君
审 判 员 陈丽娜
二O二O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红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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