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24民初278号
原告:***,男,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河南省柘城县。
原告:***,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河南省柘城县******委会大于村054号。
被告:***,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申桥乡卫生院斜对面祥锐五金。
被告:***,女,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申桥乡卫生院斜对面祥锐五金。
被告:郑州市柳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3884886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徐州市淮海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徐州市二环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11560338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苑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郑州市柳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徐州市淮海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