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02民初2454号
原告:徐州市淮海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二环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泉山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之妻),女,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泉山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睢宁县。
被告:***(***之妻),女,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睢宁县。
被告:**(***之子),男,1988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睢宁县。
原告徐州市淮海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市淮海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淮海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州市淮海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760元,减半收取26880元,公告费5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380元,由原告徐州市淮海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敏
审判员 朱 静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