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725民初743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5年12月9日,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亚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新兴南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亚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陕西亚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亚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文英强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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