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25民初175号
原告:汉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5MA6YWC2F1E。
法定代表人:余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芝芳,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亚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676。
法定代表人:庄亚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利斌,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亚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以已与被告陕西亚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陕西亚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汉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600元,被告陕西亚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李晓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佳慧
民事裁定书于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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