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亚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汉中闽都塑胶管业有限公司与陕西亚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25民初192号
原告:汉中闽都塑胶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XX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91C。
法定代表人:苏新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友,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亚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676。
法定代表人:庄亚明,董事长。
原告汉中闽都塑胶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亚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同日,原告汉中闽都塑胶管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闽都塑胶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被告陕西亚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已履行)。
审判员  张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杜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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