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亚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杰科建材厂与陕西亚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25民初183号
原告: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杰科建材厂,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715。
经营者:严平良。
被告:陕西亚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676。
法定代表人:庄亚明,董事长。
原告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杰科建材厂与被告陕西亚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杰科建材厂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杰科建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0元,减半收取1135元,被告陕西亚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已履行)。
审 判 员  张       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郭 秋 生
书记员杜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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