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谷县嘉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府谷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府谷县嘉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2民初1925号之一
原告府谷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孤山镇花塔村。
法定代表人雷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增飞,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府谷县嘉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府谷镇张家塔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赵雄。
被告郝重义,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府谷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府谷县嘉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郝重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府谷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府谷县嘉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郝重义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行为系其自由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该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府谷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府谷县嘉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郝重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4元,减半收取1452元,由原告府谷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韩引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郭夏清
书 记 员 郝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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