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谷县嘉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涉县龙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林中心支公司定边营销服务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822民初1574号
原告涉县龙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新汽车站南50米。
法定代表人:安秋海,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男,1976年2月15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现住涉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瑞金,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文斌,男,汉族,1984年8月7日生,住山西省岚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河北省元氏县鑫通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井元路德才中学临街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会娟,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住所地:元氏县。
法定代表人:常丽涛,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邢运江,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申华东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曹大勇,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定边营销服务部,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
负责人:徐旭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伟,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府谷县嘉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赵雄,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千红,陕西华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市榆阳区。
负责人:延亚军,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府谷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
负责人:杨建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为杰,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
法定代表人:张沄辰,系该经理。
木院在审理原告涉县龙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文斌、河北省元氏县鑫通运业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陕西申华东海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定边营销服务部、陕西省府谷县嘉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府谷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申华东海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定边营销服务部、陕西省府谷县嘉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府谷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中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涉县龙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申华东海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定边营销服务部、陕西省府谷县嘉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府谷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屈 娜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