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中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安康中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万宏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925民初26号
原告:安康中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四树村,统一社会信代码:91610900575626469P。
法定代表人:程喜章。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延安,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万宏建设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248号1幢20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311034937C。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柴伦继,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安康中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万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12月8日原告安康中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陕0925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告陕西万宏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大庆路支行账号为102049256103中的存款6105202.00元。2022年1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中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陕西万宏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大庆路支行账号为102049256103中的存款6105202.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方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