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中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安康中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万宏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5财保4号
申请人:安康中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四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575626469P)。
法定代表人:程喜章,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鲁,系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陕西万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311034937C)。
法定代表人:黄叙涛,系公司经理。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欠其建设工程款为由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大庆路支行银行账号为1020********中的存款6105202元。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万宏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大庆路支行账号为1020********中的存款6105202元,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书,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梁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曾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