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8民初2595号
原告:***,住陕西省旬阳市城关镇。
被告:安康中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章喜,系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四树村。
被告:***,住商洛市镇。
被告:旬阳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乐荣彪,系该单位局长。
地址:旬阳县市城区旬阳大道54号。
原告***与被告安康中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旬阳市交通运输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袁 坤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关利
书 记 员 鲁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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