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8民初1270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09月04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509045917。
被告:安康中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章喜,系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陕西省安康市XX区XX村。
被告:陕西宏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永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总部经济与科技金融聚集区XX座。
被告:***,男,汉族,1971年12月28日出生,住商洛市镇安县,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112280851。
被告:旬阳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乐荣彪,系该单位局长。
地址:旬阳县城区XX大道XX号。
原告***与被告安康中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宏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旬阳县交通运输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安康中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宏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旬阳县交通运输局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袁 坤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关利
书 记 员 鲁延欣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