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选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选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财保111号
申请人:西安选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喜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春辉,陕西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负责人:余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仵国栋,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西安选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3日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在中信银行西安电子城支行账号中银行存款3022600元。2019年2月14日,西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2019年3月7日,本院作出(2019)陕0113财保21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在中信银行西安电子城支行账号7251810182600088695中银行存款3022600元。2020年1月14日,西安仲裁委员会向本院转来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选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在中信银行西安电子城支行账号中银行存款3022600元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何 燕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小波
打印:相丽华校对:王小波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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