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选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选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煤业化工建设有限公司,陕西美鑫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0204民初1880

原告:西安选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长乐东路2999号。

法定代表人:冯喜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辉,陕西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八路EE康城18号裙楼。

法定代表人:宁兴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万春,男,196456日出生汉族。

陕西美鑫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董家河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567136996Y。

法定代表人:高晓兵,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胥朕,男,19906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晨铭,男,199582日出生汉族。

原告西安选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美鑫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822日立案。原告于2019923日向本院提出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选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73元,减半收取12936.50元,由西安选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宋阿龙

二〇一九年九二十三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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