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204民初1880号
原告:西安选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长乐东路2999号。
法定代表人:冯喜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辉,陕西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八路EE康城18号裙楼。
法定代表人:宁兴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万春,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陕西美鑫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董家河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567136996Y。
法定代表人:高晓兵,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胥朕,男,1990年6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晨铭,男,1995年8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西安选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美鑫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选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73元,减半收取12936.50元,由西安选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宋阿龙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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