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选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选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执222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xx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席王街道办。
法定代表人冯xx,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xx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青松路。
负责人余x。
西安xxxx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xx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9)第64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xxxx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本金2549361.8元及利息;承担保全费5000元;承担保险费15000元;承担仲裁费37453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西安xxxx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xx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西安xxxx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1执222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雅茹可以在法定期限内随时向法院申请再行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     锐
审判员李     凯
审判员宋     原
 
二○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刘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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