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选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基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_1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204民初251号
原告:西安选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冯喜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辉,陕西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宁兴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美鑫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
法定代表人:拓刘毅,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选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美鑫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选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西安选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出自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选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105元,减半收取16552.50元,由西安选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敏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