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5民初610号
原告:西安选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冯喜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辉,陕西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魏红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养荣,男,195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该公司,系该公司退休干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怀,男,195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该公司,系该公司退休干部。
被告:***,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平,陕西矩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选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原告西安选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选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对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选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4827元,减半收取2413.5元,由原告西安选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龙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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