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被执行人榆林市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榆林市佳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8执恢5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住所地:榆林市。
负责人:**,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榆林市,系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榆林市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榆林市。
被执行人:***,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榆林市,系***妻子。
被执行人:榆林市佳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被执行人榆林市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榆林市佳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作出的(2017)榆阳公证执字第277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扣划了被执行人榆林市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共计XX万元,于2020年6月29日拍卖了被执行人***在榆林市佳辰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XX的股权、***在榆林市佳辰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XX的股权,以XXX万元的价格成交。
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下余借款本金XX万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于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XX万元,从2021年起于每年10月30日前偿还XX万元,并于最后一年偿还全部本息。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陕08执恢54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