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榆林市佳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神木分公司、榆林市佳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207民初1639号
原告:内蒙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佳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神木分公司。
主要责任人:***。
被告:榆林市佳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住陕西省横山县。
被告:***,男,1963年12月30日出生,住陕西省米脂县。
被告:***,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
被告:神木市新佳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行行。
被告:**,男。
原告内蒙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佳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神木分公司、榆林市佳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神木市新佳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999.0元,减半收取计24499.5元,由内蒙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韩 龙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