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佳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与榆林市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榆林市佳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8执398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住所地:榆林市高新区。
负责人:***,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女,199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榆林市。
被执行人:榆林市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榆林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爱双,女,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榆林市开发区,系***妻子。
被执行人:榆林市佳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与榆林市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爱双、榆林市佳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陕08执3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保安
执行员延飞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