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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3民初1022号
原告:***,男,1974年5年2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陕西恒泰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赛高国际。
法定代表人:李培亮。
被告:陕西恒泰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鄂托克前旗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查干陶勒盖西街(邦泰宾馆6楼)。
负责人:李培亮。
被告:***,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第三人:姚建贵,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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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402室。
原告***与被告陕西恒泰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恒泰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前旗分公司、***、第三人姚建贵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沙如拉审判员宝迪稍审判员阿利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淖 木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