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泰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陕西恒泰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623民初451号 原告***,女,1973年12月14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陕西恒泰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赛高国际1栋12504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5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原告***诉被告陕西恒泰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原告目前证据不足,故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98元,减半收取168.4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