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鸿浩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鸿浩建设有限公司、陕西秦鲁信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3民初29584号
原告:陕西秦鲁信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志桥,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诉讼理人:**,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鸿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法定代表人:罗飘,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被告:***,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秦鲁信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鸿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陕西秦鲁信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秦鲁信道路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2.5元,由原告陕西秦鲁信道路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党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