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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423执保317号 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依据(2022)陕0423财保1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16297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16297元的财物。冻结期限为一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423财保17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已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