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执保568号
申请人:陕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新城区自强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新城区自强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陕西**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我院作出(2021)陕0102财保1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账号:XXXXXXXXXX116)、中国建设银行XXXX支行(账号:XXXXXXXXX257)存款共计人民币4264984.5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账号:XXXXXXXXXX116)、中国建设银行XXXX支行(账号:XXXXXXXXX257)存款共计人民币4264984.5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