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设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2财保175号
申请人:陕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新城区自强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新城区自强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陕西**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西安长缨东路支行存款共计人民币4264984.52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为申请人在人民币4264984.52元责任限额内提供担保。担保期限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西安长缨东路支行存款共计人民币4264984.52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铁 虹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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