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82民初1514号
原告:陕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工业园规划一路陕西维特钢构科技有限公司宿办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新城区自强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华山自驾房车露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山景区游客中心内售票大厅南50米。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仁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仁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陕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山自驾房车露营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陕西**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14元,减半收取4307元,由陕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煜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