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西咸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西安西咸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17民初358号
原告西安西咸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团结南路。
法定代表人薛朋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某某,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环球商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时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大街安定广场。
负责人林于,该公司经理。
原告西安西咸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西安西咸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西咸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西咸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0元由原告西安西咸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1980元,本院退付其990元)。
审判员  贾红梅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