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15057号
原告:陕西挚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煜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1月8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挚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陕西煜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
原告陕西挚诚实业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向被告**建筑公司支付租赁费用是基于煜通公司的口头委托,但煜通公司否认该委托,导致原告不仅向煜通公司支付了塔吊租赁费用,还向**建筑(**)支付了130000租赁费,重复支付了130000元,导致原告权益受损。特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当得利纠纷,由合同履行地(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更利于查明案件事实。**起诉挚诚公司、煜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正在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原告所主张的租赁费用130000元与**起诉的租赁费一案存在重复部分,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还原案件事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陕西挚诚实业有限公司要求西安**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陕西煜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三被告返还租赁费用130000元系因劳务分包合同产生的纠纷,根据陕西挚诚实业有限公****煜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调解不成的,双方应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所涉纠纷合同履行地位于西安市长安区,故本院并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 熠
书 记 员 范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