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昊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1384号
原告陕西兴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8617481U。
法定代表人石光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宏运,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锋,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昊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曲江大明宫遗址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8078543X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姬延峰,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梦花,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兴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昊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兴浩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3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6869元,剩余6869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王 琦
人民陪审员 郭邦平
人民陪审员 王中琴
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叶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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